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设计防火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关于消除防范意见的建议》(国法(2011)46号)第一条规定,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在我省范围内规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设计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聚氨酯保温板使墙体保温和设备保温永久耐腐蚀,最轻质最方便施工理想的保温材料。本品采用高功能聚醚多元醇和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为主要原料,在催化剂、发泡剂、表面活性剂等作用下,经化学反映发泡而成。
第2条
建筑物外墙外墙与底墙、装饰层之间没有空腔的,保温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住宅
1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当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54米时,热绝缘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 b 1级。聚氨酯保温板使墙体保温和设备保温永久耐腐蚀,最轻质最方便施工理想的保温材料。本品采用高功能聚醚多元醇和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为主要原料,在催化剂、发泡剂、表面活性剂等作用下,经化学反映发泡而成。建筑物第一层的厚度不得少于10毫米,其余各层的厚度不得少于5毫米。聚氨酯保温板使墙体保温和设备保温永久耐腐蚀,最轻质最方便施工理想的保温材料。本品采用高功能聚醚多元醇和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为主要原料,在催化剂、发泡剂、表面活性剂等作用下,经化学反映发泡而成。每层楼面须设有不少于300毫米的水平防火区。
(Ii)住宅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
1。对于中国人口进行稠密的建筑物,应使用A级保温工程材料;
二。当建筑物高度超过50米时,热绝缘的燃烧性能应达到一定水平。当建筑物高度不超过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 b1级。在使用 b1保温材料时,应使用非易燃材料作为保护层,保护层的厚度不得少于15毫米,每层应设置一个高度不少于300毫米的非易燃材料的水平防火区。
第3条
建筑物外墙外墙与地基、装饰层之间有洞的,保温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当建筑物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绝缘材料时,应以非易燃材料作为绝缘材料两侧的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20 mm,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区,高度不小于300 mm。
(3)每层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保温系统与基层和装饰层之间的空腔。
第4条[+-*/}具有一个整体进行保温工程材料管理体系的建筑物外墙和两侧均无空洞的结构设计保温处理系统,应符合国家和中国省级企业现行金融产品质量标准、施工安全规范和其他国家有关信息技术发展标准,保温功能材料的燃烧性能研究不应低于B1级。第五条建筑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不得低于B1级。当使用B1级绝缘材料时,应使用时间不小于10毫米的非易燃材料可以作为保护层,宽度不小于500毫米的非可燃材料广泛应用于将屋顶与外墙分离。屋面的防水层应覆盖厚度不小于10毫米的不可燃材料。
第6条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口稠密地区,疏散楼梯、走廊、住宅、建筑物楼层应当采用分级保温;
(二) 其他建筑物、场所或部位应进行低烟、低毒、易燃性能不低于B1的保温。